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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中国证监征求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善上市公司再竞争力与吸引力,增强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融资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则公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中国证监征求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善上市公司再此次改革旨在优化融资结构、融资提升市场效率,规则公开主要涉及以下六大核心调整:

1. 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针对信息披露规范程度较高的中国证监征求上市公司,在实施竞价定增时,善上市公司再允许采取“一次注册、融资多次发行”的规则公开模式。这一机制旨在更好地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中国证监征求帮助上市公司灵活把握市场窗口期,善上市公司再实现理性、融资有序的融资安排,从而有效降低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2.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了小额快速融资的上限标准,并优化授权机制:
*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由3亿元提升至6亿元;对于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上限进一步提升至10亿元
* 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
* 授权机制调整: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的授权主体由“年度股东会”调整为“股东会”,显著提高了融资决策的灵活性与效率。

3. 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推动定增定价全面市场化,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必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完善股份锁定期安排,通过更严格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 简化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定增条件

支持运行规范、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以发挥其稳定股价和支持公司长期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强化责任约束,此类发行的限售期被延长至36个月,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功能。

5.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明确沪深两市可转债发行与定增、增发、配股等其他再融资方式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同时,加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约束,确保可转债市场的稳健运行。

6. 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监管

进一步优化财务性投资相关监管要求,再次强调募集资金必须投向主业,引导上市公司聚焦核心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意见反馈与后续安排

中国证监会诚邀社会各界对上述修改内容提出宝贵意见。监管部门将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发布并实施。

相关文件征求意见通知:
*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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