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这3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月10日,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总局重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该《规定》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类情3类具体情形,旨在强化金融领域信用监管,形将信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被列
《规定》强调,入严名单管理应坚持“稳慎适度”原则,体名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金融监管同时,总局重失《规定》完善了信用修复机制,类情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形将信主消除不良影响,被列通过申请信用修复重塑信用。入严
出现3类情形 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年来,体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备受瞩目,金融监管“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部署,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具体而言,以下三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受到顶格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到以下任一行政处罚:
* 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
* 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
* 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 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实施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
因实施以下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或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
-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 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拒不履行行政决定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并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强调,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坚持审慎界定,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管理。
明确申请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在程序上做出了详细规范:
1. 事前告知与申辩权利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监管部门需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2. 列入决定书内容
列入名单时,监管部门应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3. 自动移出与提前移出
- 自动移出: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
- 提前移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提前移出。
4. 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
《规定》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即可申请提前移出:
1. 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 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监管部门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准予。若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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